家政服务协议
甲方:(雇主)
身份证号码:
联系电话:
住址:
乙方:(家政服务人员)
身份证号码:
联系电话:
经甲、乙双方友好协商,就甲方家政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:
一、服务内容
1. 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:
(1)家庭保洁:包括清洁、擦窗、整理、除尘、打扫卫生间等;
(2)餐饮服务:包括准备餐食、烹饪、清洗餐具,以及为儿童及老人提供营养餐等;
(3)家居看护:包括为儿童或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,如帮助洗漱、按时服药、陪伴、照顾等;
(4)其他协商服务:根据甲方需求,协商为其提供其他家政服务。
2. 乙方将会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上述服务,保证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。
3. 甲方应该帮助乙方了解和遵守甲方的家庭规矩和服务事项。
二、服务时间和地点
1. 乙方将在协商后确定服务的时间和地点,并履行相应职责。
2. 如甲方需要在周六、周日或其他非工作日提供服务,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的劳务费用。
三、服务报酬
1. 甲方应按照服务标准和次数支付服务报酬给乙方。
(1)协商别的支付方式或议定不同支付标准或次数的情况除外。
(2)如甲方因个人原因中途终止与乙方的服务合作,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已服务事项的费用。
四、合法权利保护
1. 乙方对甲方的家庭生活和私人信息应予保密。
2. 如甲方有违法行为或有危及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,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合作。
3. 如乙方违反工作条例、协议、无故逃缴税款以及严重侵犯甲方权益(包括侮辱、谩骂、打伤、偷盗等行为),甲方有权追究其民事、行政责任。
五、争议解决
1. 本协议的纠纷解决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,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,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2. 外来家政服务人员,若未执业证书、或已过期的,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,将不能依据居家执业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。
3. 若服务过程发生纠纷,双方需出具证据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诉讼。
六、其他条款
1. 本次服务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,至双方已约定的服务事项全部完成或双方协商终止服务之日止。
2. 本协议内容非居家执业服务合同,不具备法律效力